距离北京冬奥会开幕仅剩几十天时间,有些经营者看准“商机”,试图借大IP之势盈利一波,普法君在这提醒您:经营宣传虽重要,“奥标”保护要记牢!
今天让我们直击奥标“侵权行为”,以下行为如有雷同请主动整改~
案例1
提示
对于合作单位,经体育总局办公厅、北京市体育局回函与当事人没有合作关系,也不是战略合作机构;对于发布含有“冰墩墩”图片标识的宣传信息,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回函,从未许可当事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案例2
提示
经查,该餐厅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之间,均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述赞助、支持关系和商标、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许可关系。此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为。
案例3
提示
当事人将自己的服务标识与真实的奥运赞助商、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共同出现在一个广告画面中,容易使人联想到当事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具有借助冬奥会提升自身形象和服务品牌商誉以及行销商品之目的。当事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过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以上经营行为均属于“踩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请经营者们以此为戒!